(2015)滨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0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张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756号1201一1214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2015年2月16日签发的、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6日,出票人为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滨海港置业有限公司、号码为1030005223054880、1030005223054797、103000522305482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壹拾万圆整、贰拾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范成康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萍萍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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