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05-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红与被告李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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