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张艳红与被告李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某,李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