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浙江天野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浙江天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615-3号原告浙江天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宏。委托代理人顾荣德。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明。委托代理人詹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7790元,退还4770元。审判员 方亚新二00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