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尧松、程正文犯抢劫罪雷开峰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开峰,农民。200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23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2005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正文,农民。2005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尧松,农民。2005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尧松、程正文犯抢劫罪及被告人雷开峰犯抢劫、盗窃罪,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马振、代理检察员万宏涛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05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开峰、刘尧松、程正文伙同雷国兵、“小军”(二人均在逃)携带砍刀、绳子等工具到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村南湖机械厂北陈永祥的小店,被告人雷开峰与雷国兵二人从南湖机械厂铁大门翻入后破窗进入店内,并打开店门让其他人进入,后雷国兵在开店内房间门时将睡在房内的店主陈永祥夫妇惊醒,在陈永祥开门察看时,三被告人等不顾陈永祥阻挠,强行冲入房间内,雷国兵持刀将陈永祥砍伤,被告人刘尧松将陈永祥夫妇手脚捆绑后,共抢得店内硬壳长嘴利群香烟2条加5包、硬壳红大红鹰香烟5包、硬壳老版利群香烟2条、硬壳新安江香烟3条加5包、软壳新安江香烟1条加5包、硬壳五一香烟1条加8包、软壳五一香烟1条加8包、红色硬壳五一香烟3条加8包、黄色硬壳五一香烟3条加5包、硬壳长过滤嘴红双喜香烟2条加5包、普通硬壳红双喜香烟3条加5包、硬壳雄狮香烟2条加6包、硬壳小南海香烟2条、黄色硬壳西湖香烟2条加8包、蓝硬壳西湖香烟8包、硬壳红牡丹香烟8包、硬壳山茶香烟7包、诺基亚2100手机1部、现金5300余元,总价值人民币8616余元。经鉴定,陈永祥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赃物手机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二、盗窃罪:2004年12月某晚,被告人雷开峰伙同李国强(另案处理)到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村南河浜,插片进入张亚华家后,窃得电饭煲和煤气瓶各一只及菜油3斤,总价值人民币145元。2004年12月某晚,被告人雷开峰伙同他人到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村南湖机械厂北陈永祥小店,窃得现金500余元。2005年1月3日晚,被告人雷开峰伙同他人到嘉善县惠民开发区骏宇大道四方粮油店,窃得现金3920元。2005年1月6日晚,被告人雷开峰到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村苏家浜10号盛阿全小店,窃得长嘴利群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180元。2005年1月中旬某晚,被告人雷开峰到嘉善县惠民镇东海路6幢301室,插片进入后,窃得吴新舟家中索尼DCR-TRV140E摄像机一台、以及帝豪牌香烟二条、红旗渠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560元。2005年1月下旬某晚,被告人雷开峰伙同他人到嘉善县惠民镇东海路18幢,撬门进入底楼402室张亮车库后,窃得习朗葡萄酒礼盒一盒(二瓶装)、解百纳干红葡萄酒4瓶、38度种子酒6箱共36瓶及椰子汁1箱,总价值人民币900余元。2005年3月初某晚,被告人雷开峰伙同他人到嘉善县惠民镇卫生院职工宿舍楼,窃得装满煤气的15公斤装煤气瓶5只、空煤气瓶3只、铝合金15余公斤,总价值人民币1028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陈永祥、金雪琴陈述,失主张亚华、金雪琴、张绍江、盛阿全、吴新舟、张亮、赵小平的陈述,同伙李国强交代,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雷开峰的前科证明,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开峰、刘尧松、程正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共同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6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开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上述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开峰、刘尧松能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开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开峰一人犯二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开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程正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三、被告人刘尧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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