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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0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志伟、王庆利与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王庆利,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杨志伟,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该村。原告王庆利,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广利,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村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宝代表人吕富荣,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杨志伟、王庆利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旅游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王庆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