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0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彩娥与雁塔区裴家村第六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彩娥,雁塔区裴家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白彩娥,女,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雁塔区裴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吕福利,该组组长。原告白彩娥诉被告雁塔区裴家村第六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彩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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