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霍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鲁某,朱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霍民一初字第1204号原告:鲁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朱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述东审 判 员 汤家胜代理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