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张世伟与金芳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世伟,金芳侠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张世伟,男,51岁,住西安市。被告金芳侠,女,47岁,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伟诉被告金芳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伟于200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