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05-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倩与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倩,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韩明倩,女,200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韩永林,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严月琴,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健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在本院审理原告韩明倩与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倩于200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其他诉讼费用593元,由原告韩明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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