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0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妹与被告西安黄河工业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妹,西安黄河工业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小妹,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程肖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徒永行,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工人(系原告之夫)。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黄河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贾红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战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以明,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干部,住西安市。原告刘小妹与被告西安黄河工业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妹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肖媛、司徒永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战宏、刘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妹诉称:自己原系被告销售科职工,在工作期间曾有售给孟秋生25000元货款未收回,被告在2002年、2003年两批给职工办理养老统筹,被告均以原告工作期间有货款未收回为由未给原告办理养老统筹。2004年度原告即将退休,为使被告为其办理养老统筹,原告违心与被告签定暂交押金15000元的协议。2005年2月被告以同样理由扣押原告5284.4元。现认为自己并不欠被告货款,自己只是这笔货的经办人,系职务行为,被告应向收货人索要货款,要求撤销协议,被告退还所扣钱款共计20284.40元。被告西安黄河工业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签定由原告交15000元的货款押金协议并收取15000元押金及扣除向劳动局补交(本应由其公司承担)的5284.40元养老统筹属实,但主要是因原告在任销售员期间对其销售货款未完全收回,经查,原告仍有58201元货款未收回,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未收回货款58201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小妹系西安黄河工业公司销售科销售员,于2004年5月18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原告任销售员期间,由其经手向外销售被告货物,至今尚有货款未完全收回。2002年10月3日(2002)黄河劳司会议纪要称,有下列情况的不给予补缴养老保险金(单位所欠):任职期停薪留职未补办手续人员、失踪、自离、长期不上班、挂靠人员,有公司借款及在途人员。据此,被告在原告2004年5月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1998年至2004年5月间所应承担养老金5284.40元支付给原告本人。2004年原告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被告以其尚有部分货款未收回为由,拒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统筹的相关手续,原告曾找被告上级协调。2004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尚有部分货款未收回一事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交押金15000元,由黄河厂公安处接收,被告允许原告办理调出手续,有关原告欠被告货款(未收回的货款)应待法律部门判决生效后,若原告有责任,15000元不退,并依法追缴其余款额,若乙方没有责任,甲方将押金全部退还。原告亦实际交纳了15000元。2005年3月,原告曾就5284.40元劳动统筹费一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以超出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押金协议、收条、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职工,被告理应按有关规定为原告办理养老统筹。但被告以原告工作期间尚欠有货款未收回为由不予原告办理养老统筹,致使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定了押金协议,该协议系无效协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至2004年5月间被告所应承担的原告养老统筹金5284.40元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及5284.40元依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在工作期间造成货款未收回,属职务行为,系其工作失误所致,被告对此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反诉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西安黄河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小妹返还20284.4元。2、驳回被告西安黄河工业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费821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西安黄河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