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张文与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文,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846号原告张文,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美丽,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邢雅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艳,女。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邢雅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华,男。原告张文与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其按二被告法定代表人邢雅江的意见承包了国际奥林匹克广场大厦22层、23层等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便入住使用。但二被告拖欠其装修工程款186237元未付,现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的条件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二被告亦否认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对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