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0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建筑安装公司与汪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建筑安装公司,汪志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建章路南花园。法定代表人崔治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风英,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张霞芬,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汪志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汪志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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