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96号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大三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天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东、李豫川,公司员工。被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苏州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枫津路。法定代表人林正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良方,江苏苏州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庭处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8日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反诉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