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鹤与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鹤,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耿鹤,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耿显文,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国贸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胡南。委托代理人段荣娟,该公司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南二环西段58号。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楠,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蔺荣海,该公司工人。原告耿鹤诉被告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耿鹤于2005年8月1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鹤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    军    智人民陪审员 瞿阳玉人民陪审员畅晓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群    山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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