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9)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西安市药材公司采供站,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碑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主任。委托代理人邢灵杰。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药材公司采供站,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1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鹏,西安市药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辉。委托代理人晁小平。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南二环69号。法定代理人皇甫平。委托代理人许伟、莫五一。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市拆裁字(2005)第21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一案,现因该案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药材公司采供站已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市拆裁字(2005)第21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提起行政复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韦光非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