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刘水利与杨平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水利,杨平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刘水利,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临潼区。委托代理人陈科,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安,男,汉族,40岁,住本区。原告刘水利诉被告杨平安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刘水利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