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0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水利与杨平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利,杨平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刘水利,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临潼区。委托代理人陈科,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安,男,汉族,40岁,住本区。原告刘水利诉被告杨平安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刘水利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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