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585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与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金雪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庆芳,江苏苏州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2号新桥大厦4楼D座。法定代表人汤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华,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与被告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为115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355元,由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