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王宏洲与被告赵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宏洲,赵英俊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王宏洲,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西郊电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鱼,男,西京大学教师。被告赵英俊,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洲与被告赵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洲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王宏洲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