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05-08-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区黄海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杨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减半收取为145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772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建云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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