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05-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庆与被告王红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在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