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612-1号

裁判日期: 2005-08-1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自华与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华,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612-1号原告张自华,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苏州高新区万方木业销售部业主,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马庄村。代表人夏友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铮,江苏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八字桥西街42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华与被告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610元,由原告张自华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倩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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