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0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军强与西安兰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强,西安兰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王军强,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王掌玺,男,194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西安兰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军强与被告西安兰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8月12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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