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5-08-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549上海大西洋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西洋电子器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549号原告上海大西洋电子器具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经营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610号。法定代表人严克勤,总经理。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木东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包士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丽英,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西洋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西洋电子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为2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上海大西洋电子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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