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张建敏与张建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
执行案件
张建敏,张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昌执字第993号申请人张建敏。被执行人张建范。申请人张建敏与被执行人张建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01)昌经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0五年六月九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昌经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钦政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