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05-08-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重型机器厂子弟学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王晓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重型机器厂子弟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王晓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陕西重型机器厂子弟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陕西重型机器厂院内。负责人:赵西艳,校长。委托代理人:相里敏,女,1972年元月28日出生,汉族,该校教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53号军展大厦7楼。负责人:张建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明,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晓芳,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旭日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在本院审理原告陕西重型机器厂子弟学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王晓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重型机器厂子弟学校于200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重型机器厂子弟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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