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丁可与被告钱武轩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丁可,钱武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丁可,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影艺术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张康曹,男,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武轩,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3507职工医院退休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可与被告钱武轩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可于200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千鲜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