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陕西省建筑印刷厂与被告张国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陕西省建筑印刷厂,张国栋
劳动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陕西省建筑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含元路副11号。法定代表人杨田升,厂长。被告张国栋,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建筑印刷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建筑印刷厂与被告张国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建筑印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陕西省建筑印刷厂负担。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