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牟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与杨洪广、沙建波等交通事故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杨洪广,沙建波,沙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76号。被执行人杨洪广,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沙建波。被执行人沙建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牟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沙建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05年6月7日和7月7日两次依法委托烟台子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洪广所有的鲁F-×××××号丰田佳美轿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但未能成交,末次拍卖保留价为21.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洪广所有的鲁F-×××××号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缺一条备胎)以211200元的价格归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所有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继续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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