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韩庆军、刘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韩庆军,刘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668-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赵轶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庆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春兰,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庆军、刘春兰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庆军、刘春兰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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