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向新与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向新,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三峡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红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胡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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