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张义平与聂国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
执行案件
张义平,聂国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国奎,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聂国奎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国奎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