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陈玉兰与曹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
执行案件
陈玉兰,曹学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学军,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曹学军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学军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