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人民币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