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刘某某与樊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
执行案件
刘某某,樊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某某,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鄂夷陵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来富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某某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