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江苏扬子江游船有限公司与宜昌中皇国际游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
执行案件
江苏扬子江游船有限公司,宜昌中皇国际游轮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江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关1号综合楼602室。法定代表人李长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中皇国际游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金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宜昌中皇国际游轮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中皇国际游轮有限公司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