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来福),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夷陵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来福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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