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楷与被告陕西省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楷,陕西省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王书楷,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省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芳,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王书楷与被告陕西省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楷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书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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