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45993-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望开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9072-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人民币19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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