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西安北方捷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北方捷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
劳动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西安北方捷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6号A区A座4层。法定代表人焦开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92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国,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北方捷瑞光电科技��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北方捷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方捷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