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湖北宝典典当有限公司与杨荣声、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
执行案件
湖北宝典典当有限公司,杨荣声,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宝典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14239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荣声,男,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荣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夷陵执字第01428号执行裁定书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荣声、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荣声、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