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与戴翔、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戴翔,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住所地本市雁塔北段6号。负责人陈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明,彭杰,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戴翔。被告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A座C456-461号。法定代表人李西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凯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与被告戴翔、被告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于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38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