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会芝、田娜与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会芝;田娜;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长执字第580号 申请执行人田会芝。 申请执行人田娜。 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曲街办东韦村二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韦村二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韦村二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韦曲街办东韦村二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在韦曲信用社的存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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