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胡蕾蕾、胡冲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乳庄村二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87号申请人胡蕾蕾、胡冲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乳庄村二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蕾蕾、胡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务。现查明乳庄村二组的存款在乳庄村委会帐户上,乳庄村委会在贵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几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乳庄村委会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叁万贰仟肆佰肆拾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