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王洪与联宇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洪,联宇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洪。委托代理人赵西刚、林黎。被告联宇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坚。委托代理人冯永生。被告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惟。委托代理人严庆安。委托代理人余合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联宇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于200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财产赔偿纠纷之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原告负担523元,退还原告523元。审判员 陈 威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