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李问学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二府井村村民委员会投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98号申请人李问学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二府井村村民委员会投资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学于2005年4月向本院申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大兆乡二府井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军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记员杨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