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加油站与周世俊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39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加油站与被告周世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世俊之父周万明向本庭承诺履行该案执行款,并抵交其定活两便存单一张,称其随后以执行款换取该存单,后周万明未按期履行案件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世俊之父周万明在本院抵押的2000元定活两便存单之款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