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原告田养学与被告陈建道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田养学,陈建道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田养学,男,1959年元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建道,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去向不明)。原告田养学与被告陈建道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养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道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按时出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养学诉称,被告陈建道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清结债务并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000元。被告陈建道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被告陈建道从原告田养学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其利息。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遂于2005年4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田养学出借给被告陈建道钱款,有被告陈建道所写借据为凭,故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被告理应履行清结债务的义务,原告之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支持。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陈建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田养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原告田养学要求被告陈建道偿付其利息之诉驳回。诉讼费450元,被告陈建道承担410元,原告田养学承担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建道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原告均已预交,被告随借款本金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