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与陈白石、程剑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陈白石,程剑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沈芳。被告陈白石。被告程剑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诉被告陈白石、程剑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70元,退回原告70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