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刘石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刑事案件
刑罚变更
刘石
贪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427号罪犯刘石,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汤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44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刘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紧闭决定书、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退缴赃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石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石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博审判员 杨庆明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〇五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