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8
公开日期: 2018-03-14
493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493号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双桥村14队。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维贤,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苏州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陆亚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126元,由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苗 倩 搜索“”